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02民初9991号
原告:安徽大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许云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玉,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岳石,董事长。
被告:岳石,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身份证码340102196306253013。 原告安徽大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旅行社)诉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石公司)、岳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家旅行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丽、王华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原石公司、岳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家旅行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旅行团款751698元;2、判决被告岳石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原告与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石公司)签订了《旅交会在线旅游交易供应商合作协议〈国内产品供应商〉》,原告将“川彩假期川藏线”等旅游产品上线至被告原石公司旗下的电子商旅交易平台进行销售,销售款由被告原石公司统一收取,再与原告按期结算。合作期间被告原石公司一再拖欠原告相关款项。经结算,被告原石公4共欠原告人民币751698元。2016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原石公司、岳石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原石公司。每〈诺于前还清全部欠款,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岳石自愿对上述欠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约定在还款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仍未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石公司、岳石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大家旅行社(乙方)与被告原石公司(甲方)签订了《旅交会在线旅游交易供应商合作协议(国内产品供应商)》,协议约定,甲方系为旅游行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平台的网络科技服务企业,乙方为旅游业经营企业,提供线路为四川、西藏;甲方为国内的大型旅游产品B2B无界线销售平台(旅交会.com)筛选有资质的、优秀旅游产品供应商,选择适应市场需求的旅游产品,为乙方提供产品增值、平台配套等服务,乙方在甲方平台上实时、高效的发布旅游产品,平台分销商在平台上进行旅游产品的购买,完成在线交易;乙方在平台上产生的订单统一由甲方完成收款工作;平台使用费用无;乙方选择A方式结算(A:结账周期为25天,按订单结算价100%的团款系统自动解冻。无提现手续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川彩假期川藏线”等旅游产品上线至被告原石公司旗下的电子商旅交易平台进行销售,销售款由被告原石公司统一收取,再与原告按期结算。此期间被告原石公司拖欠原告相关款项未付。经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10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款751698元。2016年10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原石公司(乙方)、岳石(丙方)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承诺于前还清全部欠款751698元;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协议项下欠款利息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本协议项下的欠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因实现其债权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后被告仍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诸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旅交会在线旅游交易供应商合作协议(国内产品供应商)、还款协议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大家旅行社与被告原石公司之间就网络平台服务所达成的协议、还款协议及担保人岳石为原石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代收旅行团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岳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原石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岳石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原石公司追偿。被告原石公司、岳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大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旅行团款751698元; 二、被告岳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岳石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20元,由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勇
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
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