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3493号
申请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64号17-27号院8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南大街1259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保定市佳蕾电磁线有限公司(原名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材料供应站),住所地:保定市工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保定市佳蕾电磁线有限公司(原名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材料供应站)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保定市佳蕾电磁线有限公司(原名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材料供应站)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718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21154048520190000 3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保定市佳蕾电磁线有限公司(原名保定市电力变压器厂材料供应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718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喜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