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1民初1540号原告肖某,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委托代理人肖田章,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肖某父亲,特别授权。被告陈某,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肖某诉请:1.判决被告返还彩礼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9年6月12日以被告陈某2万元彩礼款已给付,双方再无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以被告陈某2万元彩礼款已给付,双方再无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董王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