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03民特89号

魏东、蒋肇英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当事人
魏东;蒋肇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03民特89号

申请人:魏东,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

被

申请人:蒋肇英,女,194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传染病医院退休医生,住天津市河**。代理人:张晶(系被申请人之女),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一商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申请人魏东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魏东向本院提出申请:1.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蒋肇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请求法院指定代理人张晶为被申请人蒋肇英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代理人张晶和被申请人蒋肇英系母女关系,与申请人魏东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配偶于2000年因脑梗死亡,代理人张晶为被申请人蒋肇英唯一子女。被申请人因脑出血目前处于卧床状态,丧失行动能力,无思维意识。2018年被申请人蒋肇英取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法的《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魏东系被申请人蒋肇英的女婿,申请人魏东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晶系夫妻关系,代理人张晶与被申请人蒋肇英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蒋肇英与其配偶张文芳婚后育有一女,即本案代理人张晶。张文芳于2000年1月31日因脑出血死亡。被申请人的父母现均已去世。2019年5月5日,本院依申请人魏东申请,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蒋肇英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蒋肇英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鉴定蒋肇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表示同意指定代理人张晶担任被申请人蒋肇英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综合考虑本案中被申请人自身情况以及与被申请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指定张晶为被申请人蒋肇英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蒋肇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代理人张晶为被申请人蒋肇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田明明

书记员刘慧丽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