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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行初56号

钱立卫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市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当事人
钱立卫;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08行初56号原告钱立卫,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齐,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管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吴三九,主任。被告安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庆市东部新城综合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陈冰冰,市长。原告钱立卫诉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经本院组织协调,2019年6月10日钱立卫以已与有关部门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钱立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立卫撤回起诉。

审判长  徐珂可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汪雨情

书记员王岚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