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323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胜,职务:董事长。地址:辽宁省鞍山是铁东区科技路108号。
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万杰,职务:副总经理。地址:云南省师宗县大同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2017)云032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本金19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728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土地、车辆等登记信息已被多家法院查封。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调查,经查,由于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涉及的案子较多,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拿出部分案款存入法院账户,经法院商议本案分配得65381.80元案款。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合同款本金65381.80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856346.2元。综上所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敬涛
审判员 马骏淘
审判员 张奉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