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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8民初2329号

张西利与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西利;冯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8民初2329号

原告:张某甲,男,1960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系原告之女,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冯某某,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0年40月4日1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宏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之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的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张征介绍认识。2018年3月6日被告因生意周转资金短缺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告并给我书写借条一张。现还款期限已过,我找被告索要借款,2019年2月被告只向我还了10000元,现剩余90000元。现我急需用钱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我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起诉于贵院,请求判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辩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3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2018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张某甲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三个月归还 冯某某 2018.3.6”。逾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9年2月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余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19年4月4日持前述诉称,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之诉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甲借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费用1025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宏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佳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