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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2行初103号

原告张荣凡与被告万源市花萼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郭定华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规划
当事人
张荣凡;万源市花萼乡人民政府;郭定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702行初103号 原告张荣凡,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是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彭阳俊,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源市花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万源市花萼乡钟架嘴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坤,乡长。 第三人郭定华,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张荣凡诉被告万源市花萼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郭定华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荣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凡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李 琴

人民陪审员  鲜崇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流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