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702行初103号 原告张荣凡,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是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彭阳俊,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源市花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万源市花萼乡钟架嘴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坤,乡长。 第三人郭定华,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张荣凡诉被告万源市花萼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郭定华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荣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凡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李 琴
人民陪审员 鲜崇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流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