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584号
原告:成都衡信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理人:熊英,系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芳,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晓彤,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成都衡信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晓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思
人民陪审员 米广兴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俊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