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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2执3145号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国秀;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2执31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与索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薛东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现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冯建军,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闫国强,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冯玉正,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陈红伟,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糜滩乡省道207东侧(文化村)。

法定代表人:冯玉正,经理。

被执行人:达国秀,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糜滩乡文化村207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达国秀,经理。关于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国秀、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11月2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国秀、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向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国秀、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向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国秀、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8年12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国秀、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前往委托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国秀、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国秀、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达国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达国秀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闫国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6月1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国秀、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由于被执行人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国秀、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决定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建军、闫国强、冯玉正、陈红伟、靖远盛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国秀、靖远腾飞国际越野赛车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82执3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