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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22号

遵义市楚升租赁站、贵州黔桐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楚升租赁站;贵州黔桐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秦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22号

申请人:遵义市楚升租赁站,经营场所:遵义市高桥镇泥桥村油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1MA6G1D7H7E。经营者:涂如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国辉,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柯,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贵州黔桐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海校街道文笔路和谐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E4PQJ18。

法定代表人:王伟平。

被

申请人:秦光明,男,汉族,1963年6月2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楚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黔桐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秦光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市楚升租赁站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桐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秦光明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市楚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桐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秦光明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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