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722民初1607号

张家口全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张北丰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口全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张北丰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民初1607号

申请人:张家口全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杨家坟北路**。

法定代表人:于润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平,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张北丰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油篓沟镇喜顺沟村 申请人张家口全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北丰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口全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北丰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9368525.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杨艺帆以其所有的房屋(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北丰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9368525.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杨艺帆所有的房屋(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轶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