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061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瞬兴鞋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海南洲工业区西北B区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人:刘琪,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娟,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燕甜,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佛山市南海瞬兴鞋材厂与被告刘燕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6月3日,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瞬兴鞋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44.76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2.38元(佛山市南海瞬兴鞋材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瞬兴鞋材厂负担。
审判员 欧亚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梁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