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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81执3639号

施楠、永城市永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楠;永城市永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639号

申请执行人:施楠,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永城市永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988843847,住所地:永城市侯岭乡谢酒店村汪谢庄组。

负责人:裴龙,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施楠与永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永城市永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截止到2019年6月13日在永城市不动产管理办公室无房屋产权登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481执36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永城市永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施楠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