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9)川0182执恢367号 张小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彭劳人仲委案字(2017)第0026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张小红申请执行成都鸿羽中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东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6062.97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6062.97元案款全部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50元本院已上交财政。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