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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保1129号

湖南鑫利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鑫利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1129号

申请人:湖南鑫利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永健,总经理。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王治新,副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国。

原告湖南鑫利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鑫利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094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利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国的银行存款共计2094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案件申请费1567元,由湖南鑫利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管奕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胡泽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