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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158号

刘文新与刘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文新;刘佩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6民初2158号

原告:刘文新,男,汉族,农民 。

被告:刘佩利,男,汉族,农民 。

原告刘文新诉被告刘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160元,合计32160元(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刘文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 员  王 伟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