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129执612号

(2019)湘1129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周贵保与被执行人欧阳运娥、蒋泽文、蒋艳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周贵保;欧阳运娥;蒋泽文;蒋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周贵保,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欧阳运娥,女,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蒋泽文,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蒋艳红,女,1988年2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周贵保与被执行人欧阳运娥、蒋泽文、蒋艳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贵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贵保与被执行人欧阳运娥、蒋泽文、蒋艳红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贝

审判员 李贻月

审判员 李彦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