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121执326号

谢英豪与被执行人舒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英豪;舒军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1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谢英豪,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舒军军,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谢英豪与被执行人舒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湘112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舒军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英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2019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舒军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6日传唤被执行人舒军军,被执行人舒军军拒绝到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谢英豪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6日本院委托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舒军军居住地仁怀市长岗镇蔺田村对被执行人舒军军进行调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未给予回复,未发现被执行人舒军军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舒军军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舒军军有小额银行存款,由于金额太少,不宜处置。于2019年5月13日向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舒军军的不动产、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县管理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舒军军的其他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委托贵州省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舒军军无不动产登记,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英豪,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谢英豪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本院以被执行人舒军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被执行人舒军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舒军军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谢英豪,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舒军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谢英豪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2000元,尚有22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谢英豪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谢英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玉迁

审判员  刘旭明

审判员  漆振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