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02民初894号
原告:黄冈百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2464103J。
法定代表人:操少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咏春,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黄冈百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咏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百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黄冈百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龙振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中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