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1361号
原告:黄友林,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杨叶,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梅旺来,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黄友林与被告梅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林撤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正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亮
书记员 :胡凯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