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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419号

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与刘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刘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419号原告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政府南100米;

法定代理人:包文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艳,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富鸿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柳俊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