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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1826号之一

刘蔚娟、石家庄市博艺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蔚娟;石家庄市博艺经贸有限公司;李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1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蔚娟,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员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博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裕华东路**中天世都商务公馆**楼**。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和平,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博艺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石家庄市桥**。本院在执行刘蔚娟与石家庄市博艺经贸有限公司、李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当事人双发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吴建洲执行员  柴兴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