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1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蔚娟,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员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博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裕华东路**中天世都商务公馆**楼**。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和平,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博艺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石家庄市桥**。本院在执行刘蔚娟与石家庄市博艺经贸有限公司、李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当事人双发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吴建洲执行员 柴兴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