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牛晓云,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执行人濮阳市濮王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濮王产业集聚区。申请执行人牛晓云申请被执行人濮阳市濮王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豫052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告濮阳市濮王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晓云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13日起按年息1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到庭传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到庭接受询问。
二、2019年1月1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5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依法采取下列财产调查措施:1、2019年1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份、有价证券、网络支付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9年5月9日到濮阳市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名下企业情况进行查询;2019年5月9日到范县濮城镇后三里店村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濮阳市濮王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企业已经吊销。3、到被执行人濮阳市濮王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来云家中寻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家中无人。通过采取以上调查,被执行人濮阳市濮王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来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来云下落。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350元,本案案款剩余20350元未能实现。本院已于2019年6月13日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回执、调查笔录、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濮阳市濮王能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牛晓云履行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平
审判员 李福拴
审判员 高凤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牛志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