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5财保90号保全
申请人:李旭亮,男,1976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田湖镇南凹村****,身份证号4103251976********。
被
申请人:王赛飞,男,1969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嵩县/div>申请人李旭亮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赛飞名下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单及保函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名下工资账户应予保全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赛飞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败诉方承担,暂由申请方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纯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伟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