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4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宜城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宜城市资源规划局),住所地宜城市望江路**。法定代表人何海燕,宜城市资源规划局局长。被执行人宜城彩诚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诚公司),住,住所地宜城市二0七国道(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div>法定代表人庞建勇,该公司行政总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84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城市资源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彩诚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彩诚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宜城市资源规划局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9)鄂0684执恢35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向东
审 判 员 何永华
人民陪审员 朱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正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