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十二号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临街宿舍大楼一楼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52436279P。
被执行人:端州区川北搬运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西侧83区敏捷广场一期2#商业裙5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2MA4W84P90A。 经营者:徐文刚,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端州区川北搬运服务部、徐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端州区川北搬运服务部应向申请执行人肇庆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57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端州区川北搬运服务部、徐文刚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端州区川北搬运服务部名下登记有号牌号码为粤H×××××的车辆。2019年5月17日,本院以(2019)粤1202执914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思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