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22民督203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揭西县河婆街道新河路**。
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庄小村,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西县。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尚欠的话费270元及违约金200元,共470元,并提供了话费清算单为凭。本院受理后认为,因无法向庄小村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粤5222民督203号督促程序。
审判员 杨新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金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