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2财保97号
申请人:申秀生,男,194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洁,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申德华,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馆陶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被
申请人:白海民,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系冀D×××**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申秀生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申德华驾驶(被申请人白海民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申秀生以现金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秀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申德华驾驶(被申请人白海民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丽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校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