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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2财保97号

申秀生、申德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申秀生;申德华;白海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2财保97号

申请人:申秀生,男,194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洁,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申德华,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馆陶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被

申请人:白海民,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系冀D×××**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申秀生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申德华驾驶(被申请人白海民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申秀生以现金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秀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申德华驾驶(被申请人白海民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丽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校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