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8执428号申请人唐河县富万家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328MA4044RF13
法定代表人:白海彬,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河县豫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3X54RD9C
法定代表人:赵洪宝,任总经理。申请人唐河县富万家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河县豫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8民初43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唐河县豫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欠原告唐河县富万家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资料货款141156元,被告唐河县豫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唐河县富万家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50000元,于2019年2月10日前再给付原告唐河县富万家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50000元,下余41156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按期归还,原告唐河县富万家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不再主张利息,逾期按下欠货款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付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唐河县豫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唐河县豫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河县富万家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河县豫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1328民初43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唐河县豫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陈俊英执行员 张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