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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796号

赖刚、毛勤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刚;毛勤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赖刚,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毛勤德,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执行人赖刚与被执行人毛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特11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毛勤德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毛勤德主动履行50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江永

人民陪审员  陈曹兰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福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