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6947号
原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南彭东城大道413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6787848XP。
法定代表人:彭华东,总经理。
被告:孙建荣,男,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建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建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方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