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4863号
原告:杨敏,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朋超,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丽萍,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刘建军(系刘丽萍同胞哥哥),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杨敏与被告刘丽萍、刘建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敏负担。
审判员 何 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丘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