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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4执1695号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4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大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新城路西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2019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庆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祥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