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1081行审109号
申请执行人:夏满坤,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洁琼,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希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罗围食品工业园**块。
法定代表人:刘金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夏满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希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前审查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夏满坤撤回申请。
审判长 谢铭航
审判员 张志辉
审判员 陈丽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贤
书记员朱旭霞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准予撤回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