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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2670号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胡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胡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2670号

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3318B。

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露,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胡伟,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丽容

书 记 员  王雪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