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2670号
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3318B。
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露,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胡伟,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丽容
书 记 员 王雪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