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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4执保132号

易觉明与甘应祥、李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觉明;甘应祥;李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24执保132号

申请人:易觉明。

被

申请人:甘应祥。

被

申请人:李海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易觉明与被申请人甘应祥、李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海艳、甘应祥坐落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富基世纪公园不动产单元号430122015004GB00011F00140090,不动产号714010704的房产。申请人易觉明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易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海艳名下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富基世纪公园不动产证714010704号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颜 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