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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241号

李某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某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7241号起诉人:李某敏,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兰,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星,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6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某敏诉被起诉人刘某明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某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返还无权占有的起诉人财产50000元;2、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被起诉人刘王明声称认识万科集团在佛山一个楼盘的内部人员,向起诉人允诺可以通过该内部人员获得一个内部价格购买万科在佛山一个楼盘内的商品房。2018年8月1日,在被起诉人的要求下,起诉人通过起诉人男友丁某辉的银行卡向被起诉人转账人民币1万元。2018年8月2日,被起诉人带领起诉人来到佛山市三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一个楼盘售楼处,经过看房后,起诉人选定了一套房屋。在与售楼人员签订《认购协议》时,起诉人发现该楼盘售楼价格并未达到被起诉人所允诺的低价,被起诉人则称只是签订初步的认购协议,只要起诉人再向被起诉人提供4万元,由被起诉人进行一番操作后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可以达到内部价进行购买的效果,且被起诉人会将起诉人转账的5万元通过内部人员给到佛山市三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该5万元作为订金可以抵扣房款,起诉人信以为真,于2018年8月2日,分别通过起诉人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和起诉人男友丁某辉的银行卡账户向被起诉人账户总共汇入了人民币4万元。2018年9月,起诉人多次询问被起诉人进度,被起诉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2018年10月,起诉人致电该楼盘售房人员进行查询,发现需要签订的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出现被起诉人所称的低价,且被起诉人并未将起诉人支付的5万元订金转交给佛山市三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此时起诉人方知被骗,要求被起诉人返还人民币5万元。被起诉人多次借口拖延,并制作假的转账记录企图蒙混过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被起诉人无正当理由占有起诉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应当返还。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起诉人应支付相应利息。综上,为维护起诉人的利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确认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起诉人刘王明的住所地在梅州市××县,不在本院辖区内,而起诉人提交的刘王明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基本情况》中,包含居住登记信息与居住证办理情况两部分,其中居住登记信息部分已全部注销,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依据,居住证办理情况部分则反映被起诉人刘王明的番禺区居住证有效期限为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9日,故被起诉人刘王明的经常居住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某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淑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