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8执1236号 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毛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8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2616.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10元、执行费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案件款,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8执12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 6 月 13 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