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02民初3493号
原告:许昌市东城区小春水暖日杂店,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经营者:史春香。
被告:张光辉,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东城区小春水暖日杂店诉被告张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东城区小春水暖日杂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昌市东城区小春水暖日杂店撤诉处理。
审判员 : 王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佘萌萌
书记员 :苏智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