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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21民初458号

贾摇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摇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321民初458号

申请人:贾摇萍,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渭南市分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街大街东段。

负责人:侯军。本院在审理贾摇萍诉王力、人财保渭南市分公司、合阳县鑫亨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贾摇萍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行给付医疗费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3月30日下午,王力驾驶陕E×××**(EA129挂)车辆由萍乡市沿厦成线往莲花方向行驶,16时40分许。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申请人贾摇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摇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力、贾摇萍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贾摇萍被送往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现已花费医疗费300000余元,现仍在抢救当中。申请人伤情费用经该院估算,仍需医疗费用200000元左右,而申请人贾摇萍无钱支付。陕E×××**(EA129挂)车辆已在被申请人人财保渭南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申请人贾摇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由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先行给付申请人贾摇萍医疗费2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昔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