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保293-1号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行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贾立新,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查俊荣,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查昆仑,男,1991年6月25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贾立新、查俊荣、查昆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300000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贾立新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74210029000219840001银行存款:5000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74210027000220030001银行存款:4000,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74010420000063460001银行存款:36800.00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000000847262237408890001银行存款:24213.28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74010429000053330001银行存款:6000元,查俊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5×××63_156_1银行存款:29347.69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30591374007628510001银行存款:16969.52元,查昆仑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56_156_1银行存款:300200.4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7×××54银行存款:109627.08元,在中信银行账号为:62×××53_000001银行存款:10279.6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85银行存款:8775.18元,经查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保全的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啸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