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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保293-1号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立新;查俊荣;查昆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保293-1号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行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贾立新,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查俊荣,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查昆仑,男,1991年6月25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贾立新、查俊荣、查昆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300000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贾立新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74210029000219840001银行存款:5000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74210027000220030001银行存款:4000,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74010420000063460001银行存款:36800.00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000000847262237408890001银行存款:24213.28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74010429000053330001银行存款:6000元,查俊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5×××63_156_1银行存款:29347.69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30591374007628510001银行存款:16969.52元,查昆仑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56_156_1银行存款:300200.4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7×××54银行存款:109627.08元,在中信银行账号为:62×××53_000001银行存款:10279.6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85银行存款:8775.18元,经查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保全的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啸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