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3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一部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晔、许吉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豫P×××**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省道217线商水县魏集镇新集村附近,与过公路的行人郭凯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凯臣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水县交警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缓刑。同时查明:被告人雷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雷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商水县公安局三台合一110案件登记表;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商公刑鉴尸字[2019]19号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表意见书;商公刑鉴痕检字[2019]0047号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丽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卫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