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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民初2578号

李某与苏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苏某1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3民初2578号

原告:李某(曾用名:李秋云),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8日,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张芝芹,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苏某1,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6日,住商水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苏某1离婚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苏某2,××××年××月××日生育婚生长女苏慧敏,××××年××月××日生育次女苏丽敏。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仓促结婚。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某(曾用名李秋云)要求离婚,被告苏某1同意离婚;其他无纠缠。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世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