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3民初2578号
原告:李某(曾用名:李秋云),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8日,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张芝芹,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苏某1,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6日,住商水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苏某1离婚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苏某2,××××年××月××日生育婚生长女苏慧敏,××××年××月××日生育次女苏丽敏。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仓促结婚。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某(曾用名李秋云)要求离婚,被告苏某1同意离婚;其他无纠缠。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世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