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468号原告深圳佑荟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2006-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4K243。法定代表人方华刚。委托代理人罗曼罗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纯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昌生,男,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佑荟半导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深圳佑荟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 捷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