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91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桥,男性,1966年02月15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江新华,男性,1971年07月10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执行徐建桥与江新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新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书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