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03民初605号
原告:王秋利,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世超,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687999120F。
负责人:曹治国,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秋利与被告解世超、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王秋利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解世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秋利撤回对被告解世超的起诉。
审判员 韩少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