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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1089号之一

解帅帅、樊艺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解帅帅;樊艺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解帅帅,男,1991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樊艺艺,女,1993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作出的(2019)豫1282执1089号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樊艺艺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二街坊61号楼21层2115室房屋(合同号17514635),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樊艺艺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二街坊61号楼21层2115室房屋(合同号1751463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