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8601民初401号
原告:梁锐锋,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贵州财智天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袁才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梁锐锋与贵州财智天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锐锋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锐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锐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4元,由原告梁锐锋承担。
审判员 余民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卢立瑗
书记员吕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