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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5民初1779号

驻马店市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驻马店市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5民初1779号

原告:驻马店市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园街公安局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郭玉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喜,男,1962年5月4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蒋宝林,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

原告驻马店市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宝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宝林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守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